德国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入的认定形式

德国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入的认定形式

更新:2020-01-12 09:38: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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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确认,是通过确定估计所得后减去所有可扣除项来进行。营业费用一般可在计税时扣除,但也有某些例外如娱乐费用只可扣除70%。下列类别适用相应的特定规则。

折旧

有形固定资产除土地之外,可在其估计使用期限内按税法或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折旧率进行摊销。对在2007年12月31日后购置的固定商品,只可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余额递减法适用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流动资产,并且可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1日的过渡期间使用。对于资产长期贬值的情况,允许使用特别折旧法。这一减记需在资产价值回升后做相反会计处理。每年可将购置成本价值不含增值税在150欧元到1,000欧元之间的资产进行合并。每年的合并值需在五年内摊销完。这种折旧应采用直线法。新法使纳税人有权选择立即摊销价值低于410欧元的商品。

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制成品和暂付款项。每项存货都应按取得成本或生产成本计价。可接受的计价方法包括“后进,先出”法(LIFO)和平均成本法。

利息扣除

当用于产生应税所得的贷款应缴利息,该利息可以扣除。当支付利息的贷款是为在另一公司参股提供经费时,适用上述有关直接关联于免税股息的营业费用的特别条款。为了减少德国税收管辖权之外的利润滥意转移,采用“利息壁垒”来限制所付利息作为营业费用的可扣除程度。只要不超过当期的利息所得,一般所付利息都可扣除。超额部分最多只有30%税务上定义的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可以扣除。对不足以适用30%壁垒的超额利息费用,还设有3,000,000欧元容许幅度标准的附加限制。且存在一个将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向后结转的机制。

利息壁垒只适用从属于一个集团的企业。如一个德国企业同其他企业联合,则此集团即被认为是存在的。对于集团中的企业,如果依国际会计准则该企业股权总资产比等于或高于集团整体的股权总资产比,则不适用利息壁垒。此外,相比集团比率最多可允许2%的不足量。例外条款不适用于关联方负债的利息超过总利息费用10%的企业,关联方即为参股量在25%及以上的股东。

亏损

一般亏损可于发生的当年无限扣除。余下亏损最多可向后结转至下一会计年度511,500欧元,且如果仍有剩余,可无限向将来年度结转。然而,在将来的每一年,扣除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加所有留存利润的60%。某些股份转让或企业重组可因此丧失亏损的向后结转额。

资本利得及亏损

来自于商业资产的利得按正常税率征税。销售土地和建筑所得的利润可免税再投资(转仓优惠)。股东为企业时,销售持有的企业(德国或国外)股票得到的利得免税。相应的,参股量的减记不会对税收产生任何影响。同样由销售该类子企业所产生的亏损也不会在税务计算时列入考虑。按统一比率5%计算将部分资本利得视作不可扣除的营业成本,无关于企业实际产生的费用。

当股东为个人或合伙人时,销售作为经营资产持有的股份而产生的利得应缴税,但只需将60%的利得计入个人/合伙人的年总收入中。剩余部分免税(40%免税)。相应的,只有60%的亏损可以进行扣除。如果将通过合伙经营实现的利得在两年内对股份进行再投资的免予征税(转仓优惠)。

当股东为个人时,销售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购买的私人持有股份所得的利得,如参股比例不足1%,则需缴纳25%的统一预提税以及预提税费5.5%的附加税。如参股比例为1%或以上,适用经营资产持股的规定。出售私人持股产生的亏损只得同私人持股产生的利得相抵扣。不可抵扣亏损可向前结转。

不对出售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私人持股所得的利得征税,除非资产在售出时持有不足一年。此情况下,仅将50%的资产利得计入个人的年总收入中。其余免税(50%免税)。相应的,只有50%的亏损可进行扣除。

不对出售其他私人所有流动资产而得的利得征税除非持有时间不足一年。不对出售私人所有土地和建筑而得的利得征税除非持有时间不足十年。

股息

股息所得应缴25%的预提税和应交税费5.5%的附加税。预提税率可依据税收协定或欧盟法规(母子企业指导)而减低。

当股东为合伙人时,只有60%的股息所得计入该合伙人的年总收入。其余免税(40%免税)。相应的,同股息直接有关的费用中只有60%可以扣除。居民纳税人可以将企业代扣的预提税作为税收抵免额抵扣其个人应交税费。企业税现已不可再同个人税相抵扣。

当股东为个人时,需缴纳25%的统一预提税以及预提税费5.5%的附加税。然而,如果预提税率超过股东的边际所得税率,股东可选择将此股息列入其所得税申报单中进行报告。与经济关联的费用如财务费用将不再可以扣除。

当股东为企业时,股息所得免税(100%免税)。不过,需将总股息的5%作为不可抵扣的营业费用一次性加回应税所得中,无关于企业实际产生的费用。此规定对收自德国及外国企业的股息同样适用。对于企业税的征收,无最少持股量和最短持股期的要求。对于营业税的征收,要求从相关自然年度开始起就至少持有15%的参股量。

国外来源所得

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销售这些参股量而得的利得视作主动所得。因此,来源于外国持股企业的所得事实上免征受控外国企业税。

一般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都应缴税。此外,德国有受控外国企业制度。其目的是为确保德国控股企业的利润不会转移至或不是来源于低税收管辖区。任一征收所得税的税率不足25%的国家都视作是低税收管辖区。当德国居民持有一有被动所得的中介企业50%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时,如果该企业位于低税收管辖区,则其所得将视作是分配给德国股东并且需按德国股东适用的税率征税。在某些情况下,在国外企业1%的参股量即可开始适用受控外国企业的税收制度。

投资补助/激励措施

取得的投资援助免税且存在于地方当局为改进区域经济结构而选定的范围内。由税务当局为在新联邦州取得新建筑或可折旧的新流动资产提供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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