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德国的机遇与挑战

2019-01-02 07:33:05      点击:
投资德国实务指南

一、投资优势

德国是世界上最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先进的基础设施、自由的营商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税收体系和各种资金支持创造了优越的投资环境。此外,顶尖的专业人才为企业取得商业成功提供了有利条件。

1、基础设施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德国的基础设施总体水平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中国香港。报告肯定了德国四通八达的有效交通网络,从而实现货运和客运的高效率运作。

德国的物流网络不仅包括欧洲第二大货运港口汉堡港,还包括欧洲最大的汽车运输港口不来梅和欧洲大陆最大的内河港口杜伊斯堡。水道系统将这些货运枢纽与其它250个港口连成一体,使货物在欧洲最大的市场上高效流通。同时,莱茵河与易北河为驶向深海港口的货运驳船构建了一张交通主动脉网,这些港口分布于各个河湾及西北部绵延的海岸线上。

德国拥有密集的空港网络,共有23个国际机场。法兰克福机场是全球第七大货运枢纽,同时也是第九大客运空港。公路网密度在欧洲首屈一指。铁路交通轨道里程达到37900公里,拥有世界第四大城际高速列车网,列车最大时速可达每小时300公里。

德国不仅拥有世界一流的物流基础设施,其物流企业在全球也是名列前茅。世界上最大的物流公司就是德国邮政世界网(DHL)。德国铁路公司拥有欧洲最大的铁路网络,而汉莎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则是货运航空运输业的领头羊。


2、营商环境

德国奉行经营自由的原则,允许每个人经营生意,即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有计划地长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原则上国外投资人能够和德国公民一样,在同等前提条件下成立企业和实施投资项目

德国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为在德营商的安全性和透明性提供了保障。世界经济论坛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司法独立性”方面,德国在144个竞争国家中属于最优国家之列。全面细致的法律条文和有效的司法执行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了可靠的法律环境和快速行使其权力的可能。

在德国,知识产权受到十分严格的保护。技术和产业创新能够以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形式登记保护权。在保护权登记方面,对外国人和德国公民一视同仁。专利申请人若在德国没有居住地或在德国没有分公司,必须指定一名专利律师作为专利注册的签约代表。


3、劳动力市场

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教育制度,从业人数超过4000万,是整个欧洲最大的劳动力供应市场。企业可以从大量受过良好培训的员工中获利,80%以上的劳动人口接受过职业培训或拥有大学学历。

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体系拥有8800个职业学校和近140万培训者,以及425个拥有广泛学科的大学和专科学校和270万名在校学生。根据欧盟统计局统计,德国学生在自然科学,比如数学、信息科学以及工程科学的比例占到学科比例的36%,为欧盟最高。


二、投资政策

1、法律法规

德国法律制度健全、司法公正,并且认可世界贸易惯例和通用的贸易合同条款。德国没有专门的《外资法》,2008年通过的《对外经济法》(该法律主要规范德国对外贸易领域相关问题)第13次修正案,新增了限制外资并购德国企业的内容,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规定,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

2003年12月1日,中国与德国在北京签署中德投资保护协定。1985年6月10日,中国与德国在波恩签署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4年3月28日,中国与德国签订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将在两国相互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于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之一,于1995年加入WTO,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成员国之一。


2、优惠政策

地区性投资促进政策
德国政府将促进投资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方面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在德投资的国内外环境,同时在欧盟地区政策的框架下,对投资德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一定的资助补贴,资助重点是德国境内结构弱势地区,包括德国东部地区。这些促进措施以地域为导向,所以不论是欧盟境内或境外投资者,只要在划定的欠发达地区投资都可以享受这些补贴。
外资享受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德国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外国资本投资德国原则上没有限制,与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开放,但需对投资者个人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3、投资促进体系和机构

德国投资促进体系包括联邦政府官方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商业机构。他们既有联邦层面机构,也有遍布全德的地方性机构,还有覆盖全球主要国家的驻外分支机构。

联邦政府官方机构主要包括联邦经济部和联邦外贸与投资署。联邦经济部又下设各州经济部与经济促进局,各主要城市设有经济促进局。联邦外贸与投资署则为执行政府部门具体政策和计划的半独立机构,也是德国联邦政府的官方经济促进机构,主要办公地点在柏林,并在全球设有50个代表处。

独立运营的商业机构主要为各类协会组织。德国企业协会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形式的商会,另一类是私法形式的行业协会。具有公法性质的商会,企业主和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商会针对其成员具有立法和主权职能,包括专门职业人员的惩戒管辖,负责组织和制订职业教育的标准并负责进行考试等;私法性质的协会是由私人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形成的,其主要职能是在协会自治的框架内代表经济政策利益。

其中,德国工商会(IHK)是第一大商会团体,由79个地方工商会组成。在联邦层面有德国工商大会(DIHK),在州及城市层面有各地方工商会(IHK),在全球有驻外商会或代表处,统称为德国海外工商会(AHKs。德国工商会属于公法商会,是独立商业组织,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在德注册的公司必须加入某个工商会

德国的第二大商会团体是手工业商会。德国全国共有54个手工业商会,有85万会员企业,即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这里的“手工业”概念与中国的不同,德国对手工业者的要求很高。不同专业要求三到五年的职业培训,才能作为手工业者。该会颁发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没有相应的证书,则无法就业。


三、投资壁垒

在投资领域,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限制,目前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和核垃圾处理项目。另外,德国对军事和国防工业实行严格的监控,而且主管部门可随时撤销批准证书。

从事某些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例如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等。


金融业

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


劳务相关服务业

德国对非欧盟国家(第三国)建筑企业和人员进入德国市场在公司注册、人员进入、招标资格等方面都从严掌握,在事实上造成欧盟以外国家难以以平等的身份(国民待遇)进入德国流通和劳动力市场。即便是欧盟国家的劳动力也因入盟时间早晚不同受到区别对待(近期入盟成员国劳动力需有几年过渡期才能享受与德国人同等待遇,过渡期内仍需申请工作许可)。

例如,对来自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成立承包工程类公司(如建筑行业)的申请,德国进行初步审批的机构(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一般会予以拒绝;非欧盟国家建筑公司到德国承包工程,其工人必须通过德国技师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许可。

德国劳工法和就业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欧盟以外公民来德从业实行所谓的“优先审查“制度:企业如需用人须先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查,优先考虑德国和欧盟籍劳工就业,在经过刊登广告等手段确定本国和欧盟公民中无人应聘、找不到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再考虑聘用欧盟以外公民。这条规定成为阻挡外国劳动力进入德国工作的最大一块拦路石。

公共项目,尤其牵涉到国家机密,包括科研、军事及政治方面的敏感项目,只会考虑交由国内企业承包。


其 他

除上述行业外,德国规定能源供应、通讯和交通、自然资源开发、经纪人、建筑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不需报批)

值得注意的是,来自中、俄等国具有国家背景的外国投资主体并购涉及德重点行业和企业,参股比重超过25%的须接受政府审批。另外,在德国从事某些手工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技师证,或者投资者须雇佣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


四、中企在德投资情况

1、总体情况和分布特点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的最新报告显示,2015年外国对德投资再次打破纪录,中国投资排名第一,在德投资项目达到260个。美国排名第二,投资项目为252个。随后是瑞士和英国,分别为203个和127个。

与十年前相比,现在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投资更倾向于高科技领域,尤其是机械和设备工程、汽车零部件、环保技术、金融服务等。除了在德国设立分公司外,中国企业也热衷收购德国企业,如中国化工收购德国特种机械制造商克劳斯玛菲,美的集团收购德国工业4.0科技旗舰企业库卡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德中资企业约有2200家。其主要情况如下:

1、地区分布特点。中资企业在德国16个联邦州普遍都有布局,同时也集中分布于部分联邦州。总体上,中资企业地区分布呈现“汇聚中心,辐射周边”的特点。

2、行业分布特点。中资企业在德投资经营涉及的行业和专业领域众多,贸易、机械制造业和采矿冶金业仍然是在德中资企业投资经营涉及最多的三个行业,其所占比例分别为27.55%、19.39%和11.22%。

3、公司法律形式。在德中资企业大部分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法律形式在德经营(70.41%)。其他的在德经营的中资企业法律形式依次为分公司(12.24%)、代表处(12.24%)、股份公司(1.02%)以及其他形式。


2、德方对中企的态度

2016年以来,中资企业对德投资大幅增加,重量级收购项目不断,引起德国有关方面的担忧。当前,德对我投资快速增长心态矛盾,既希望借机拉动自身发展,又担心我对其技术优势、社会稳定、国际竞争力造成冲击,“买空德国论”、“买断技术论”等有很大市场,在德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舆论环境十分严峻。

德国全球与区域研究中心的最新民调显示,44%的德国受访者对中国经济的强大感到担忧;约80%的人认为,中国企业会偷窃德国的技术和发明。柏林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也显示,约80%的德国公司决策者对来自中国的并购持消极态度

部分德国主流媒体关于在德中资企业的报道仍有不少负面内容,个别媒体存在恶意炒作现象。受其影响,德国很多民众仍对中国企业在德发展疑虑重重,怀疑中国企业来德国的目的是为了“偷窃”技术、转移生产并会挤占当地就业市场。与此相反,中德两国之间良好的经贸往来情况尚未被德国公众所广泛了解。中国在德企业普遍存在知名度不高、影响力不大的问题

但全球与区域研究中心专家舒勒尔认为,中国企业是很多德国中型企业的理想合作伙伴,保证德国的就业岗位,专业技术也留在德国国内,德国企业“完全是在获利”。德国外贸与投资署也强调,“不必担忧中国的并购,去年才只有八起。”


五、中企投资德国遇到的困难

1、外派员工签证与本地员工招聘困难

2015年5月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实行48小时商务签证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便利。但是企业外派员工赴德长期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的申请仍存在困难,其主要表现为申请条件苛刻及办理时间过长。家庭团聚签证对外派员工配偶德语水平的硬性要求阻碍了中资企业外派员工家属长期随外派员工在德工作和生活。此外,国外派出员工续办工作签证时被要求与在德分公司签劳动合同,与国内母公司的合同不被认可作为办理长期签证的依据。


当地招聘的外国员工情况也不乐观。虽然德国本地人力资源多样化、劳动力素质高,但在德中资企业缺乏高质量、多元化的人才聘用渠道,中资企业人力资源储备与当地人才交流平台难以对接。人员流动快、优秀员工留用问题依然严重,以致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



2、跨文化交流和经营管理存在问题

由于中、德两国在经营管理文化上的差异,中资企业在进入德国市场初期都会遇到跨文化管理的问题。在德投资的中资企业都已经认识和了解这种差异,并采取了各种积极措施来克服这种差异所带来的问题。目前在德投资的中资企业除了来自中国的高层管理人员之外,员工多有欧洲学习和生活的经验。大部分收购、兼并之后的企业都保留了原有企业的管理团队。

此外,由于德国的法律、税务规定和投资补助信息相对繁杂,不同的联邦州之间也经常有例外的单独规定,部分在德投资中资企业因此缺乏对德国法律、税务以及各个联邦州不同的投资政策信息足够了解渠道。

3、部分行业市场准入仍受实际限制

部分行业如建筑市场,以及中资企业在参加政府招标上,原则上对外开放,但实际上主要是对欧盟成员国开放,中国企业在进入相关市场时受到一定程度的准入限制。

在金融行业,由于德国监管机构对各中资银行在德分支机构的资本金进行严格的限制,中资银行的业务总量和客户服务能力受到极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中资银行在德分支机构无法享受欧盟法律给予欧盟银行的优惠政策。比如,中资银行在欧盟国家设立分行,在准入标准方面同所在国国内金融机构相同,但其银行执照却仅在所在国有效,无法凭此在其它欧盟成员国经营业务,即无法享受欧盟银行享受的单一银行执照所带来的便利。

(2)资本金监管过于严格。只有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T028号文件列明的国家,其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的资产业务可以做到100%或者15亿欧元。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因中国未被列入T028号文件,其资产业务只能做到25%,与境内同业间联动的业务空间大幅减少,不利于中资银行在德发展。

4、官僚主义普遍存在

根据本次调查问卷数据,中资企业在其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均在不同程度上与德国相关部门建立了联系。尽管大部分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在与当地相关机构联系的过程中得到解决或获得相关有用信息,但德国有关政府机构办事程序过于繁杂、耗时长,办事人员态度不积极、多语言服务欠缺等问题,均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影响了企业在德开展业务的进程。

5、科研与创新资金申请困难

德国科研资源丰富,其研发经费支出居欧洲国家之首,并在过去10年中持续增长。但创新合作及科研资源信息分散,缺乏一个公开、统一的科研资源信息平台。这不仅使中资企业在寻求创新合作过程中耗费更多精力和成本,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


德国高校研发能力强,研究人员多样化,但企业与高校的联系渠道有限、德国研究人员与国内团队的磨合时间较长等问题,降低了企业在德进行科研创新的效率。此外,创新研发资金的信息渠道有限,申请条件苛刻、申请过程不透明且成功率不高,也使不少有实力、有潜力在德开展科研创新的中资企业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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